《中华民国宪法》(1947)全文(17)
五银行及交易所制度; 六航业及海洋渔业; 七公用事业; 八合作事业; 九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输;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、河道及农牧事业;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锥叙、任用、纠察及保障; 十二土地法; 十三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; 十四公用征收; 十五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;